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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部门联手了!联合治超,这次力度很大!
发布时间:2017/2/27 来源: 作者:

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大力推进公路治超——36个部门联手落实公路治超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2月24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备忘录》发布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进行了解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小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连维良出席发布会。


  刘小明在会上指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力抓手,是提升行业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备忘录》运用信用手段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联合惩戒,是落实国务院联合治超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对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联合治超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刘小明表示,要着力抓好《备忘录》的落地,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全行业要按照近期发布的《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准确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并认真落实涉及行业的各项惩戒措施,重点加大对失信责任主体的检查力度,做到“应查必查、失信必究、惩戒到位”。“信用交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将及时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和责任主体名单,曝光违法失信典型案例。同时,有关部门将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信用权益,做好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


  刘小明强调,交通运输行业要以此次《备忘录》签署和实施为契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聚焦重点关键任务,强化信用监管,突出“以用促建”,着力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着力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着力加大信用宣传和市场应用力度,着力开展行业信用试点,推动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连维良表示,在交通运输部门全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工作基础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推动36个部门共同签署《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采取26项措施,对超限超载运输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这对于维护交通运输秩序、净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有重大意义。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目前,覆盖全社会的信用奖惩大格局正在加速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效应加速放大、成效显著,已经逐渐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新局面。下一步,期待全社会共同努力,在严格标准、规范认定、信息共享、失信公示、联动惩戒等方面持续用力,使联合惩戒、联合激励机制全面深化落实,共同构筑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会议由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徐成光主持。会上,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舒驰、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分别介绍了备忘录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来源: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



严重超限超载将受联合惩戒 相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简称失信当事人)将受到多个部门联合惩戒。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对失信当事人实施3个方面26项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部分高消费、享受优惠政策等行为。

  据了解,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及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失信当事人有关信息将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根据《备忘录》,各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在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方面,包括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等8项措施。

  在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方面,将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重点货源单位、重要路段和节点、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人失信记录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部分高消费行为。相关部门还将限制失信当事人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其享受运输绿色通道等优惠性政策,并在纳税信用管理、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评优表彰、在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任职等方面,对失信当事人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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