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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动真格!物流人触犯这10种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发布时间:2017/2/28 来源: 作者:

物流时代周刊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2月27日,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舒驰对《备忘录》进行了深入解读。


多方联动 协同共治 着力构建超限超载运输失信惩戒大格局——解读《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发布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失信惩戒直接作用于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也是有效提升社会诚信水平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推动下,各部门、各单位利用信用手段开展联合惩戒的力度不断加大,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签署了11个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积极构建信用惩戒大格局,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


交通运输行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针对行业治理的难点问题建立多部门多行业联合惩戒机制,有利于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强大威慑,让守信者路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在公路治超领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的必要性


去年8月,交通运输部与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部署了三个治超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同时,受到现行法律法规制约,对违法超限超载往往采取行政处罚为主的管理手段,失信成本过低,威慑力有限。为进一步做好治超工作,应以信用手段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的惩戒,提高严重违法失信的成本。


主要原因有3个方面:


一是这符合国务院《指导意见》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明确要求。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公路网、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也严重破坏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全应当予以联合惩戒。


二是具备失信联合惩戒跨部门跨行业“协同联动”的显著特点。对于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涉及发改、交通、公安、质检、工信、工商、安监等多个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发动各地、各部门的力量,形成强大震慑,建立起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


三是这也是落实当前联合治超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这次备忘录的签署,是落实5部门联合治超《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有效利用信用机制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责任主体的惩戒,进一步提升治超整体效果。


《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备忘录》共分为5个部分,分别是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措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联合惩戒的持续管理、其他事宜。


《备忘录》的第一部分合理界定了联合惩戒的对象,即超限超载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对象界定的依据文件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文件明确提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有10种情形:


一是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是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是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是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是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是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是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该通知要求界定严重失信情形,并将失信相关信息报送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这一通知是《备忘录》实施的一个重要支撑性文件。


第二部分是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四大措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惩戒为基础,从合法性、实用性和威慑性等方面考虑,从涉及会签单位的部门规章及更高级别文件中,梳理确定了26项联合惩戒措施


一是对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进行限制或禁止。包括: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等8项惩戒措施。


二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包括: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监管、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等10项惩戒措施。


三是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包括: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禁止参评文明单位或道德模范、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等8项惩戒措施。


目前,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制定出台的备忘录都选择了联合尽可能多的部门共同开展惩戒工作,其中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扩大联合惩戒的影响和范围,形成惩戒的合力。这次《备忘录》选择了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最高法、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36家成员单位联合签署,就是要借助多部门的惩戒力量和社会影响力,实施行业性惩戒措施和通用性惩戒措施。


其中,行业性措施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质监总局等部门实施,从运输全环节出发,在货车生产改装、源头单位监管、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重点路段监管、驾驶证审验等全方位进行惩戒和约束;通用性措施通过多部门联合协作,按照职责分别对失信责任主体的出行、融资、保险、对公众曝光、限制评优等方面进行惩戒和约束。这种多部门联合惩戒的模式,将大大提高公路超限超载的失信成本,为公路治超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部分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主要参照其他备忘录采用的“发起—实施—反馈”模式进行。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将作为联合惩戒发起方,将严重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名单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同步推送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


同时,将相关责任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中国交通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备忘录》约定的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工作,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反馈实施情况。


第四部分是联合惩戒的持续管理。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信用权益,在制定《备忘录》时,引入了相对全面的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如果当事人认为惩戒信息有误,可以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或者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异议或者投诉,将安排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如发现确实有误,将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如发现信息正确,将由产生信息的部门尽快与当事人联系,解释列入惩戒对象的原因。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各有关部门立即终止对其惩戒。同时,该失信惩戒信息公布期为2年,2年后将从交通运输部门公布栏中撤出。


《备忘录》的工作重点


《备忘录》的签署发布,是交通运输行业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的重要一步,也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接下来,交通运输部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共同抓好《备忘录》的贯彻执行,充分运用信用手段,强化公路治超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落实《备忘录》的相关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发布公路治超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二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地推送失信主体名单,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抓好各项失信惩戒措施的落实。


三是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备忘录》,在全行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浓厚氛围。


四是以本次《备忘录》为契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重点工作,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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